問:是否只要建筑質量合格,保管是否有相應資質,均可承攬工程?
答:根據《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得不出這樣的結論,更沒有暗示說你沒有資質也可以承攬工程的意思。如果發生了《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情況,處理時應該按照已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界線來掛鉤處理。這個規定不能反推結論,即不能因為工程質量合格則合同有效。
問:承包單位施工時未取得資質,而完工時或起訴前取得資質,合同是否有效?
答:《審理建設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按照該條規定,施工單位承包工程時越級承包,但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合同按有效處理。因此,承包單位施工時未取得相應資質,而完工時已取得相應資質,合同應為有效。按該條規定,取得資質的時間須是竣工前。我認為如果在竣工后、起訴前取得相應資質,則不能按有效處理。
問:屬掛靠者應擔的責任,能否以無資質者不得以有資質企業的名義簽訂的合同無效來進行抗辯,從而使掛靠者不承擔責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但《建筑法》第66條規定:“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法定的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個人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無資質者以有資質企業名義簽訂的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并非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不發生當事人在合同中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撤銷后,以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無資質者不能以合同無效而逃避自己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無效合同產生的責任依然要承擔,對于掛靠產生的責任和后果,一般是掛靠者和被掛靠者對相對人承擔連帶責任,乙方承擔責任后,雙方可按過錯的大小來分擔。
問:簽訂施工合同要注意哪些關鍵點?哪些事項須雙方約定才對承包人有利?
答:承包人簽訂合同時,首先要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合同簽訂管理主要有三個環節:一是要研究投標文件的編制方案。二是要設置好簽訂合同時的進退策略。簽訂合同時很多條款肯定要經過雙方協商來確定,并且在協商過程中,發包人往往處于主導地位,而承包人處于被動地位。作為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掌握好進退策略,一些條款讓步了,那么一些條款就要堅持,不能一味退讓。三是要強化管理人員的風險防范意識。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員應該各自履行自己的職責:A談判人員應負責合同的真實性、可行性;B審查人員應負責合同的嚴密性、合法性;C批準人員應負責合同的決策性、風險性。
問: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有哪些主要區別?
答:勞務分包是工程承包人將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勞務承包資質的其他企業的行為;工程分包是工程總承包人將建筑工程施工中除主體結構施工外的其他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施工企業的行為。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對應雙方主體不同。工程分包發生在總承包人和專業承包人之間;而勞務分包則發生在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2)對象指向不同。工程分包的對象是工程,是承包合同中建設工程的全部;而勞務分包的對象是工程中涉及人的勞務部分。(3)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發包人同意則屬于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而勞務分包屬合法行為,法律對勞務分包并不禁止。(4)法律后果不同。工程分包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問題或其他問題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勞務分包雙方互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并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問:合同通用條款是否能更改?與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相違背的專用條款是否有效?
答:可以修改。從法律上來說,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就工程建設簽訂的合同屬于民事合同,只要合同約定的內容沒有《合同法》第52、53、54條規定的無效、可變更、可撤銷的情形,就是有效合同,就應受到法律保護,當事人就應切實履行。
“低中標、勤簽證、高結算”的方針,是國際承包工程的慣例。施工企業在投標時處于弱勢,有任憑招標人“宰”的感覺,但在合同簽訂后的履約期間,施工企業的弱勢地位就會得到明顯改善。此階段施工單位如果重視合同履約管理和工程簽證索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工程成本、工期,還是能彌補投標時的損失,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的。
問:因借用企業資質訂立的施工合同無效,誰有權利要求主張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答:《審理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這里的“承包人”是指借用企業呢還是出借企業?很顯然,由于出借資質企業與建設單位訂立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因此不可能據此來請求支付工程價款。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工程價款的請求權只能是基于客觀存在的借用資質的承包人與建設單位之間形成的事實合同。因此這個請求權只能屬于借用資質的借用人。
問: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作為承攬人,享有合同的解除權嗎?
答:根據《合同法》第93、94、287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也有合同解除權,這種解除權和承攬人的解除權基本上是一致的。
問: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對工期的影響如何起算?
答:施工許可證制度屬于《建筑法》對于開工程序的規定,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與是否實際開工之間并無直接聯系。如果建設單位未取施工許可證從而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可向建設單位要求工期順延及經濟補償;如果建設單位未取施工許可證并未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的,該工程工期仍應從實際開工日起按合同約定工期計算。
問:什么是合理工期?如何確定?定額工期是否為合理工期?
答:對于什么是合理工期,我國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定額工期通常是依據施工規范、典型工程設計、施工企業的平均水平等方面的因素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沒有考慮到每個施工企業的技術專長、管理水平和施工經驗的差異。因此,定額工期可以作為確定合理工期的參考,但定額工期不等同于合理工期。規定工期要求比定額工期提前25%以內的,可要求增加趕工措施費。所以,我們認為,從目前的實務出發,合理工期以不提前定額工期25%為限較為合適。
問:“黑白合同”普遍存在,施工企業到底如何應對?
答:當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具體詳見國務院發改委3號令)的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期發生糾紛,司法處理時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相應內容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至于其他不屬于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簽訂“黑白合同”發生糾紛時以那一份合同為依據,我們認為要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有時間先后的,以后簽訂的合同為準;沒有時間先后或者不能證明時間先后或雖有時間先后但雙方實際履行的是先簽訂的合同的,則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既無時間先后,又無法證明實際履行情況的,則以備案合同為準。
問:約定了“一口價”,發生爭議時,如何處理?
答:如果是“三邊工程”這種既沒有設計圖紙,也沒有計價的設計依據,卻又約定了“一口價”,應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計價。實際上是:“約而不定,包而不實”。即只要干活了,就要計價。
問:固定價格是否即為總價包干?
答:固定價格并不一定是總價包干。固定價格是合同中所確定的工程合同價在實施期間不因價格變化而調整,又分為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
問:如果交付使用在先,取得竣工驗收合格文件在后,以哪一個作為竣工日期?
答:《建筑法》與《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均規定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得使用,如果業主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前就使用的,視為對工程質量認可,應該以交付使用的時間作為竣工日期。
問:約定價款低于定額價,據實結算僅使建筑商獲利,如何處理?
答:首先要確定的是,建設合同約定的價款低于國家定額,合同并不當然無效,如果該合同是依法必須招投標的,依照《招投標法》,只有約定的價款低于成本價時合同才是無效的。合同無效的情況,依照《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的第2條、第3條來解決。
問:工程款已經全部支付給了包工頭,現在農民工討要工資怎么辦?
答:《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規定:“實際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工人承擔責任。”
問: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委托快遞公司快遞送來回的方式將工程聯系單及相應簽證送發包人,發包人拒收怎么辦?
答:如果發包人拒收快遞的就要求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送出的快件上寫“拒收”字樣并加蓋快遞公司的印章,然后讓快遞公司將快件返還給承包人。應注意的是,承包人不要將快件拆封。這樣一旦發生訴訟,承包人就可以把發包人拒收的快件作為證據,證明承包人已經將快件送達發包人,只因為發包人拒收而沒有簽收而已。在法律程序上,只要證明快件已送發包人即可,而不一定要發包人簽收。證明了這一點,就可以在法庭上將快件拆封,證明送達內容是工程聯系單及相應簽證。如果當事人擅自拆封了快件,則只能證明承包人曾經將快件送達過發包人,但不能證明當時送達的內容就是工程聯系單及相應簽證。
問:固定價格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是否可以調整?
答:固定價格合同一般不因材料價格的市場變化而調整,除非約定的市場價格包括的風險范圍不含材料價格的市場變動。如果在施工期間材料價格并非屬于正常的市場價格波動,而屬于非正常的大幅上漲,已經超出了合理的波動范圍。那么則屬于雙方簽約時無法預料的客觀情況變化,也超出了作為成熟的、有經驗的承包商可以預計的變動范圍。按照原合同繼續履行,將會導致對一方明顯不公,因此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變更合同,調整原合同價格。這即是“情勢變更”。情勢變更的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通過變更或解除合同來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這里要指出的是,盡管學理上有勢事變更原則,但是我國法律對此并無明確規定,并且盡管上漲超出多大幅度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公,也沒有具體的標準。在此情況下承包人主張調整價格有相當的難度,需要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并由法官來自由裁量結果。
問:無資質的個人將工程轉包給第三方,第三方起訴發包人時工程款如何結算?
答:第三方起訴的,參照所簽訂的開口合同與承包個人結算第三方的工程價款;發包方多支付的工程價款可以要求無資質的個人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