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機動車一方無過錯就等于無賠償責任嗎?
答:道路交通事侵權責任是根據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歸責原則: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無過錯原則,機動車一方即便無過錯,也須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只有事故是對方故意行為引起的,機動車一方才可以免責。
問:事故發生時沒有報案,事后能否報案?會有什么結果?
答:對于事故發生時未能報案而事后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在報案后十日內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相關部門自接到相關證據材料之日起對該交通事故進行調查。如果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公安機關也未能查證出交通事故的事實,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問: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否有權扣留肇事車輛?
答: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及其親屬擔心事故損失得不到賠償的心情是可以理解,但是一定要通過正當途徑尋求庇護,如及時向法院對事故責任人提起訴訟,或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財產保全等措施。受害人切忌有自行扣留肇事車輛或駕駛證等過激行為,否則會損及自身權益。如果需要扣留肇事車輛,只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相關證件,也不得擅自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
問:車輛被盜造成損害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答:只要機動車所有人已經盡到法律規定的適當注意 ,就應當認為其對車輛被盜的意外事件沒有責任;而且車輛被盜后,車主就失去了對車輛的有效控制,其對車輛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不承擔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機動車輛所有人在車輛失竊后,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保留好相關證據以證明肇事時駕駛者并非本人,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問:進城農民工車禍死亡,如何計算死亡賠償金?
答: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 20年。
死亡賠償金是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賠償。當選著這個標準時,一定要在有管轄權的法院范圍內選著對自己最有利的受訴地法院,或者充分證明經常居住地的收入高于受訴法院地,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農民工朋友特別要牢記“就高不就低原則”于心中。
問:考試合格未領駕照,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
交強險對于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賠。但是對于人身損害,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判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有的則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我們認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更符合交強險的本性,而不僅僅是墊付搶救費用。商業險基本不賠。
問:酒后駕車致人死亡,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
答:這個情況和無證駕駛的情況基本相同,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可以免責,但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如果保險合同中無特別約定,受害人家屬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問: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流程如何?
答:(1)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而制作的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事故責任分為:全責和無責、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同等責任
(2)事故認定書制作的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就是說事故認定書通常是在事故發生后10日內會制作出來,而需要檢驗鑒定的通常也不會超過二十八日,特殊情況需上級機關批準最長是六十八日內。
對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3)對事故認定書的救濟途徑事故認定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非常重要的證據,直接決定著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因其性質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故其不是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
那么如果對于事故認定書中責任的劃分不認同怎么辦,通常只用兩種途徑,一種是復核、一種是在民事賠償訴訟中舉證由法院來確定事故責任。
1、復核:就是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要求上一級公安機關對事故認定重新認定,這里要注意的是,這個書面復核一定是要在事故認定書送達的三日內提出,否則就失去復核的機會。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的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的期限:
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2、復核的方式: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九天 考資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終止的事項: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復核的結果:
(1)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復核結果告之形式: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復核次數: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因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為證據,故可由當事人提供與事故認定書相反的證據,足以讓法院采信,從而不采信事故認定書從確定的事故責任。
問: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何處理?
答:有兩種辦法:
1、 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反應,上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撤銷,并責令重新做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第六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復核工作。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承辦單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的,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同時按照《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進行錯案追究。
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
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說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問: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如何申請?
答: 傷殘評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